标题:
留学奖学金细则(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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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10165
时间:
2009-11-9 02:57
标题:
留学奖学金细则(最新修订版)
《教育部
留学贷款要求》
1、借款人需要的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国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
留学人员,可贷
外汇交易
;出国攻读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
留学人员,可贷人民币。
2、贷款的额度和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留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国外
留学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其它有效入学证明上载明的报名费,一年内学费、生活费及其它必需费用的等值人民币总和,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期限一般为1~6年,最长期限不超过6年。
3、
留学贷款的担保抵押有哪几种?
主要有:(1)房产抵押:贷款最高额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60%;(2)质押:贷款最高额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3)信用担保: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若保证人为银行认可的法人,可全额发放;若是银行认可的自然人,贷款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4、如何还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实行月均等额还款法。我就是出国的,不过现在还是回来了,单靠自己想融入其他国家的社会里不是那么容易的,不过要是有恒心而且你真是个人才应该没问题的!下面是我国教育部针对
留学贷款的政策和我国公费
留学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家优秀自费
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自费
留学人员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自费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
留学
基金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留学
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
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为加强管理,优秀自费
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
留学人员。
第四条:获奖者原则上不能连年申报。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到我驻外使(领)馆的教育处、组领取申请表格,并据实填写,一式三份以邮寄或面交方式交到我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六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人有关自然情况作资格审查,对申请人思想素质、所学专业及学业表现进行择优筛选。对在高科技领域学习或在科研学术领域有新突破、新成果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根据
留学
基金委拟定的各馆区奖学金推荐人选计划,各教育处、组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并在教育处、组网站对推荐人选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进一步听取广大
留学人员意见。最终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
留学
基金委,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留学
基金委聘请各类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在
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第九条:
留学
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向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奖学金证书》,具体工作由我驻外使(领)馆落实。
第四章:奖学金的来源、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条:奖学金采取向财政部单独申请经费,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定名为“国家优秀自费
留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5000美元。
第十二条: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次年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按拨款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人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对获奖人员的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入选者负责造册、登记、归档及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在入选者最终获得学位时,如有意向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六条: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受资助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七条:入选者因个人原因获得奖学金后即中断学业者,应将奖学金退还发放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国家优秀自费
留学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各驻外使(领)馆的教育处、组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协同
留学
基金委进一步完善评审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
留学
基金管理委员会。
公派出国
留学是由国家或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有计划地选派我国公民出国
留学。国家公派
留学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国家
留学
基金管理委员会(CSC,以下简称"
留学
基金委")负责国家公派
留学的申请、选派、管理。
《国家公费
留学规定》
一、选派、管理方针
国家公费
留学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管理办法。
留学
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国家公派出国
留学
加拿大留学
的组织、资助和管理工作。
目前国家公费出国
留学选派类别以不读学位的访问学者为主。资助内容主要是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国外
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高访学术活动补贴费。目前,除少数
留学项目外,
留学
基金委不负责提供学费(英国BenchFee除外)。
二、国家
留学
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家公费出国
留学工作改革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
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国外管理办法,现就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
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费出国
留学工作实行改革新办法后,按国家
留学
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
留学人员。主要包括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以及由国家安排并提供部分资助的享受国外奖学金的各类
留学人员,即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人员、研究生等。
二、根据资助情况和方式不同,
留学人员出国前要与国家
留学
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
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一),并经公证生效。
三、协议书规定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驻外使领馆受委托代表
基金委(即协议书的甲方)履行有关管理
留学人员(即协议书的乙方)的责任(已在协议书中明确)。
四、
留学人员应自抵达
留学目的地后 10 日内向所属使领馆报到
上海样本设计
(《报到证》式样见附四),并每3个月填写《CSC出国
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附五,以下简称《报告表》)向使领馆报告一个季度的学习/研修情况。
五、使领馆应确定专人与
留学人员的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建立一定的联系,随时了解
留学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在《报告表》中认真填写意见。《报告表》一般每半年由使领馆集中报送
基金委复核备案,特殊情况随时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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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1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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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02:57
六、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如需要变更,应事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使领馆批准同意后报基金委备案。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基金委。
七、变更
留学单位者,抵达新的
留学单位后,应于 10 日内向现所属有关使领馆报告。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转告现所属使领馆。
八、
留学人员若干违约情况的处理:
1、
留学人员抵达
留学国和变更
留学单位,如未能按规定于 10日内向所属使领馆及时报到,应阐明理由。无充足理由者,使领馆给予警告。超过1个月未报到者,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费
留学资格,并报
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未按时向使领馆提交《报告表》者,授权使领馆停发下一季度资助经费;对超过6个月未交《报告表》者,使领馆应提出警告;仍不补交《报告表》者,其公费
留学资格取消,由使领馆报
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对“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的
留学人员,一般先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按违约处理,视其情节,授权使领馆决定缓发或停发资助经费,并报
基金委备案。对停发资助经费者,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凡未经所属使领馆同意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授权使领馆停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留学人员不得变更
留学国别和
留学身份。凡擅自变更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费
留学资格(对仍在
留学期间者,授权使领馆停发资助经费),并报
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留学人员不得延长
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
美国留学
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
留学期限1个月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九、使领馆对违约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以《 CSC出国
留学人员违约情况表》(见附六)及时通知
基金委。同时,协助
基金委做好依法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有关事宜。
十、
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对违约人员进行履约追究的做法是: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数作了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2、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出经济赔偿,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承担经济责任。
3、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责任,将在国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4、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
基金委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的违约人员,除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在使领馆的协助下,以
基金委名义将
留学人员的违约事实通报国外有关方面;在国内将违约人员名单登报公布、通报本人原所在国内单位等。
十一、违约人员向甲方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甲方所签订协议的约束。协议了结情况由
基金委通报相关使领馆和本人所在国内单位。
十二、对违约人员应正确对待,如同对所有
留学人员一样,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体现关心和爱护。
十三、 按期回国的
留学人员应填写《 CSC 出国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证明表》(见附七,以下简称《证明表》),由使领馆签署意见后交本人带回国内,并由本人的工作单位在相应的栏目中签署意见。
十四、
留学人员应自回国入境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以书面、传真方式报到),递交书面的
留学总结、学术成果报告、《证明表》和护照上边防入境印章的复印件。
基金委在审核上述材料后的2个月内,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
留学人员出国前按协议书规定交存的保证金返还
留学人员本人。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三、专家评审(省略)
四、录取
每年6月30日前,
留学
基金委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录取名单,经教育部批准后发出录取通知。届时请密切关注
www.csc.edu.cn
上发布的消息。
被录取人员的
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期限未能出国者,
留学资格奖自动取消。(以下省略)
五、派出
1、对外联系
被录取人员的派出方式分两种,即自行联系和
留学
基金委协助联系。具体事宜将在录取通知中予以明确。
凡纳入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的,原则上均由
日本留学
留学
基金委统一联系国外
留学单位,并由
留学
基金委统一安排派出。派出时间根据对方录取情况确定(一般在录取后的第二年)。
其他人员均自行联系国外
留学单位。派出时间由
留学人员根据外语水平及对外联系情况确定。
具体派出手续,请被录取人员根据录取通知所附《出国
留学人员须知》办理。
2、外语要求
申请国家
留学
基金资助出国
留学的人员,外语水平应达到
留学
基金委规定的合格或申报标准(具体情况请参见当年的选拔简章)。未达到合格或申报标准,但获得所在单位重点推荐的人员也可以申报。
外语水平未达到规定合格标准的人员,如被录取,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参加培训或自行参加WSK考试。但必须在获得教育部有关出国
留学人员培训部高级班结业证,或参考WSK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为保证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前外语水平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避免外语水平尚未合格的人员被派出,同时,为了使派出工作更具针对性,保证留学效益,自2003年5月1日起,留学人员在派出前,必须先向基金委提交全国外语水平考试(PETS 5或WSK)成绩复印件,或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颁发的英语、法语、德语、俄语
、
日语
高级班培
训结业证书,或西班牙语/意大利语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和外方邀请信复印件,由基金委审核并出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方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上海、完成考核
欢迎光临 曼彻斯特中国留学生论坛 (http://www.cnmanchest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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